昨日,重庆市卫计委公布了《重庆救护车管理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,对救护车的用于、配备等展开了严苛规定。其中拒绝救护时救护车不应最少配有医师、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。
救护车分四类装备有所不同该《办法》规定,医疗救护车可分为4种型号:一种是普通型救护车,主要是为基础处置、仔细观察和运输轻症病人而用;第二种是救治监护型救护车,主要为医治、监护和运输急危重症病人而用;第三种是防水监护型救护车,是为医治、监护和运输传染性病人而用;还有一种是类似用途型救护车。各种类别的救护车,装备都会有所不同。
救护车不准租赁总承包救护车的配备也有涉及的规定。该《办法》拒绝,对于不另设床位或编成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(不不含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,应以不配备救护车;编成床位在51~150张的医疗机构,可配备1辆救护车;床位151~250张,可配备2辆救护车;床位在251~350张的医疗机构,可配备3辆救护车;二级医院总数不多达5辆,三级医院总数不多达10辆;享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,必需配有1辆救治监护型救护车,并确保1辆配备有儿科急救专用设备。
此外,市和区县救护医疗分中心(车站)按每3万~5万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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